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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来执字第0051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叶家聪与刘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家聪,刘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来执字第00511号申请执行人:叶家聪,男,1950年1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来安县。被执行人:刘保,男,1983年4月14日生,汉族,焊工,住安徽省来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叶家聪与被执行人刘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5日作出的(2015)来民一初字第0077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来安县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叶家聪经济损失81126元(10000元+71126元);二、被告刘保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叶家聪经济损失1850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刘保无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就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来民一初字第007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明翠审判员  张玉碧审判员  刘开淼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房云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