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鹤峰民初字第0067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向某与覃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某,覃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鹤峰民初字第00670号原告向某。被告覃某。原告向某与被告覃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6日立案受理。2015年10月15日,本院向原告向某直接送达了开庭传票。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向某负担。审判员 熊 斌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卢宁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