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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湛麻法刑初字第16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梁沛成、陈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沛力,陈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湛麻法刑初字第163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沛力,男,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4月22日被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3年8月1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2月22日被抓获,同年3月9日被强制戒毒,同年4月16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在湛江市麻章区看守所。被告人陈某某,男,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1月18日被肇庆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于2011年6月24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4月15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在湛江市麻章区看守所。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以麻检公诉刑诉(2015)1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沛成、陈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沈恒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沛成、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梁沛力、陈某某是吸毒人员。2014年5月5日中午,两人在湛江市麻章区金园路汇通药业公司附近路边买菠萝吃时,发现被害人吕某某停放在汇通药业公司门口的面包车,两人为筹集毒资,临时起意,合伙盗走了该辆面包车。经鉴定,该辆被盗面包车价值约人民币6000元。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梁沛力、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合计6000元人民币,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沛力、陈某某于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盗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并建议判处被告人梁沛力、陈某某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梁沛成、陈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当庭认罪。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梁沛力、陈某某是吸毒人员。2014年5月5日中午,两人在湛江市麻章区金园路汇通药业公司附近路边买菠萝吃时,发现被害人吕某某停放在汇通药业公司门口的面包车,两人为筹集毒资,临时起意,合伙盗走了该辆面包车。经鉴定,该辆被盗面包车价值约人民币600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以下证据证明:一、书证(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归案情况说明等证实两被告人梁沛力、陈某某的归案详细情况。(2)被告人梁沛力、陈某某的人口信息,证实梁沛力、陈某某案发时已满18周岁。(3)被害人吕某某的人口信息、行驶证、车辆购置税,证实涉案的面包车是被害人吕某某所有。(4)湛麻公(瑞)行罚决字(2015)0005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湛麻公(瑞)强戒决字(2015)00005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复印件、湛赤公强戒决字(2014)00374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复印件。(5)入所健康检查表。(6)梁沛力的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陈某某的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9)社会危险性情况证据表。二、被告人梁沛力、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三、被害人吕某某的供述。四、鉴定意见:(1)价格鉴定结论;(2)湛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DNA个体识别鉴定书;(3)价格鉴定意见通知书;(4)基因鉴定通知。五、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六、辨认笔录,被告人梁沛力通过照片辨认出被告人陈某某;被告人陈某某通过照片辨认出被告人梁沛力。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沛力、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沛力、陈某某共同盗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梁沛力、陈某某因吸毒而盗窃,属酌定从重处罚情节,被告人梁沛力、陈某某在本案之前犯盗窃罪,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梁沛力、陈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当庭认罪,又具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梁沛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22日至2015年12月21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二、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15日至2016年2月14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朱 武审 判 员  熊 波人民陪审员  林丽娟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温丽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