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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湟民一初字第0094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原告汪某某诉被告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湟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湟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湟民一初字第00949号原告汪某某,男,1983年3月生,汉族,农民。被告丁某某,女,1979年12月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某与被告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汪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应收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汪某某负担。审判员  邓旼旼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柴俊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