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湟民一初字第0094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原告汪某某诉被告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湟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湟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湟民一初字第00949号原告汪某某,男,1983年3月生,汉族,农民。被告丁某某,女,1979年12月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某与被告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汪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应收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汪某某负担。审判员 邓旼旼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柴俊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