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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执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姚淑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淑惠,黄玉虾,陈友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18号申请执行人姚淑惠。被执行人黄玉虾。被执行人陈友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姚淑惠与被执行人黄玉虾、陈友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又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龙海市人民法院(2014)龙民初字第40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李军审 判 员  林赫频代理审判员  周小红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春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