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黑高立民终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矫金章起诉撤销黑龙江省逊克县人民法院(2000)逊经初字第29号民事裁定书、(2000)逊法执字第27号协助执行通知书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矫金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黑高立民终字第66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矫金章,男,汉族,1949年8月4日出生。上诉人矫金章因起诉撤销黑龙江省逊克县人民法院(2000)逊经初字第29号民事裁定书、(2000)逊法执字第27号协助执行通知书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的(2015)黑中立民初字第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矫金章诉称,要求撤销逊克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0)逊民经字第29号民事裁定书、撤销逊克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0)逊法执字第27号协助执行通知书、逊克县人民法院将大连市开发区翠竹里1号楼4门602室房子恢复原状,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一审裁定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逊克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不属于民事行为而是司法行为。故矫金章的起诉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对矫金章的起诉不予受理。矫金章上诉称:1、逊克县人民法院违法出具了民事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将矫金章坐落在大连的房屋强行执行给了逊克县粮油总公司进行拍卖,造成了错案,应予立案纠正;2、逊克县人民法院未将诉讼债务文书送达给逊克县粮油贸易公司法定代表人矫金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3、本案是一起逊克县粮油经营公司负责人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所谓虚假债务等方式侵害矫金章合法财产。综上,请求撤销一审裁定立案审理���本院认为,矫金章不服逊克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0)逊经初字第29号民事裁定书和(2000)逊法执字第27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而要求撤销,其可通过申诉或信访程序解决,不能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故一审法院对矫金章的起诉不予受理正确。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的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宝奎代理审判员  付 峰代理审判员  孙立伟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付茂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