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浑南执字第0103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吴晓杰与刘敬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晓杰,刘敬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浑南执字第01030号申请执行人吴晓杰,男,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灯塔市。被执行人刘敬军,男,汉族,系沈阳市俊捷予制件厂厂长,住沈阳市东陵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晓杰与被执行人刘敬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过程中,未发现刘敬军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浑南执字第0103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金凯东执行员  聂令宇执行员  林栋梁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廖 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