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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贵民一初字第03419-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肖国文与廖新民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国文,廖新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贵民一初字第03419-1号原告:肖国文,男,1966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告:廖新民,男,197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肖国文与被告廖新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廖新民位于池州贵池区老苗圃林木拆迁补偿款20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廖新民位于池州市贵池区老苗圃林木拆迁补偿款20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长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静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