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鼓民保字第105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与周建峰、邵帅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周建峰,邵帅,周培建,林媛,上海邑申物资有限公司,福建汇丰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上海曹安钢材交易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民保字第1054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住所地福州市湖东路116号。负责人江涛。被告周建峰,男,汉族,1980年4月7日出生,住福建省周宁县。被告邵帅,女,汉族,1988年11月24日出生,住黑龙江省依兰县。被告周培建,男,汉族,1967年8月7日出生,住福建省周宁县。被告林媛,女,汉族,1975年10月8日出生,住福建省周宁县。被告上海邑申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黄渡镇曹安路4658-5号。法定代表人周建峰。被告福建汇丰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五一中路135号金鹿商厦(金鹿大厦)第三层。法定代表人周培建。被告上海曹安钢材交易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黄渡镇曹安路4658号。法定人代表周培建。本院在审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诉被告周建峰、邵帅、周培建、林媛、上海邑申物资有限公司、福建汇丰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上海曹安钢材交易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查封、冻结被告价值318万元的财产,并以自有资产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周建峰、邵帅、周培建、林媛、上海邑申物资有限公司、福建汇丰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上海曹安钢材交易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价值318万元的财产(财产清单另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明亮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吕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