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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东西湖民初字第0196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东西湖民初字第01962号原告郭某某。被告黄某某。本院于2015年11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郭某某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郭某某负担。审判员 赵 鹏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齐亚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