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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执异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肖某与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七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新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异字第00002号异议人肖某,女,1962年10月20日出生,证件号码411328196210206160,汉族,联系方式本院在执行申请的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案外人肖丽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了异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经审查,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1条第3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肖丽的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齐   清   风审判员 、单明山、、赵钦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      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