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执恢字第14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8-10
案件名称
刘祚学与申汉生、岳桃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隆回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5)隆执恢字第140号刘祚学、申汉生、岳桃林:关于申请执行人刘祚学与被执行人申汉生、岳桃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04)隆民一初字第1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申汉生、岳桃林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刘祚学于2015年11月5日再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即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申汉生、岳桃林于2015年11月5日交款50131元。本院认为,本院(2004)隆民一初字第18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刘祚学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人民币500元已由被执行人申汉生、岳桃林交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隆回县人民法院(2004)隆民一初字第18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