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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邵执字第136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陈心芳与福建索赛特光电材料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心芳,福建索赛特光电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邵执字第1369号申请执行人陈心芳,男,1964年1月1日出生,汉族,工人,住邵武市。被执行人福建索赛特光电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邵武市城郊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宁能华,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心芳与被执行人福建索赛特光电材料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2015)邵民初字第1888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系统,另经多次向各金融部门、国土、住建、车辆、工商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上述公司除厂房、土地外,目前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本院对上述公司的不动产已依法进行处置,但未能在执限内执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邵武市人民法院(2015)邵民初字第1888号民事调解书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袁文渊执行员  杨雪武执行员  刘军伟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温惠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