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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虹刑初字第123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李乙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乙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虹刑初字第1232号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乙,男,1983年5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辩护人余杨,上海市千方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诉刑诉(2015)11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乙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秦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乙及其辩护人余杨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乙与他人结伙,于2015年6月起,在本市虹口区南浔路XXX号棋牌室内,雇佣赵某某、陈某某(均另处)负责收取“台费”,设置7桌麻将桌,接受赌客以“晃晃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活动,并按每局收取“台费”人民币2元至4元的方式牟取非法利益。2015年8月4日,公安人员在上述地点抓获被告人李乙及参赌人员汪某某、侯某某等25人,并查获了麻将桌5张、麻将牌5副及违法收取的“台费”人民币118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李乙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并有证人汪某某、侯某某、徐某甲、林某某、季某某、王某甲、黄某某、吴某、童某某、吕某某、王乙、王某丙、徐某乙、王某丁、毛某某、胡某某、杨某某、孙某某、屠某某、颜某某、戴某某、骆某某、朱某某、何某某、夏某某、李某甲的证言,涉案关系人赵某某、陈某某的供述及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检查笔录》、《扣押清单》、《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乙开设赌场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乙犯开设赌场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李乙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4日起至2015年12月3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缴获的犯罪工具及违法所得一并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卞飙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郑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