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中民三终字第31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郭士华、王婉冰与吉安市六合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吉安市六合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郭士华,王婉冰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中民三终字第3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吉安市六合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跃进路46号1幢1-3层。法定代表人:汪传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曹文勇,江西一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士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婉冰。上诉人吉安市六合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郭士华、王婉冰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2015)吉民二初字第2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吉安市六合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又以经双方友好协商,愿意服从原判为由,于2015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吉安市六合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自愿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吉安市六合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案件受理费868元减半收取434元,由上诉人吉安市六合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小红代理审判员 肖永兰代理审判员 郭 琴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志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