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复执字第254-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邯郸市天王职业培训学校、杨素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邯郸市天王职业培训学校,杨素婉,杨书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复执字第254-1号申请执行人邯郸市天王职业培训学校,住所地邯郸市建设大街建峰小区6号楼,组织机构代码:67604290-5。法定代表人苗晓翠,该学校校长。被执行人杨素婉,女,汉族,1990年2月4日出生,现住邯郸市肥乡县。被执行人杨书山,男,汉族,1964年4月8日出生,住址同上,系杨素婉的父亲。本院于2011年3月16日作出的(2010)复民初字第273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邯郸市天王职业培训学校于2012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杨素婉、杨书山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产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杨素婉、杨书山的银行存款11962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卫东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荣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