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民初字第1269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重庆枫林秀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德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枫林秀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德雨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12692号原告重庆枫林秀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人和镇枫林秀水小区会所,组织机构代码77485385-9。法定代表人余洋,重庆枫林秀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游欣,女,重庆枫林秀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工,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李德雨,男,192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枫林秀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德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枫林秀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枫林秀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枫林秀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淇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袁守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