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船山民初字第282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原告高正明诉被告夏礼彬、唐雪梅、遂宁市一心一客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正明,夏礼彬,遂宁市一心一客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唐雪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船山民初字第2824号原告高正明,男,汉族,生于1950年10月4日。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高冬平,男,汉族,生于1978年11月3号。被告夏礼彬,男,汉族,生于1977年2月11日。被告遂宁市一心一客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船山区凯旋上路2、4、6、8号门面。法定代表人夏礼彬。被告唐雪梅,女,汉族,生于1976年9月6日。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正明诉被告夏礼彬、唐雪梅、遂宁市一心一客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高正明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朱莉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雷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