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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船山民初字第282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原告高正明诉被告夏礼彬、唐雪梅、遂宁市一心一客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正明,夏礼彬,遂宁市一心一客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唐雪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船山民初字第2824号原告高正明,男,汉族,生于1950年10月4日。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高冬平,男,汉族,生于1978年11月3号。被告夏礼彬,男,汉族,生于1977年2月11日。被告遂宁市一心一客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船山区凯旋上路2、4、6、8号门面。法定代表人夏礼彬。被告唐雪梅,女,汉族,生于1976年9月6日。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正明诉被告夏礼彬、唐雪梅、遂宁市一心一客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高正明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朱莉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雷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