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848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李建朝与蔡其典、黄桂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朝,蔡其典,黄桂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8483号原告李建朝,男,1970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余姚市。委托代理人粘小雷,福建正成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其典,男,1963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仑苍镇。被告黄桂花,女,1963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仑苍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建朝诉与被告蔡其典、黄桂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建朝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黄桂花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建朝以其未能查询到被告蔡其典、黄桂花的婚姻登记证明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黄桂花的起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建朝撤回对被告黄桂花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黄晓瑜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洪振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