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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秦民二初字第47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天水市供热公司与张鹏程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水市供热公司,张鹏程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秦民二初字第476号原告天水市供热公司。法定代表人蒋德斌。委托代理人何晓东。被告张鹏程。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水市供热公司与被告张鹏程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付清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天水市供热公司的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水市供热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子其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石慧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