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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天法金民初字第174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广汽汇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葛兆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汽汇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葛兆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金民初字第1746号原告:广汽汇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王丹,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思妍、严露露,均系该司职员。被告:葛兆光,住安徽省定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广汽汇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被告葛兆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汽汇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汽汇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75元减半收取837.5元,由原告广汽汇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戴桂娟审 判 员  何晖辉代理审判员  李旭珊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苏树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