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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执字第63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张文胜与黄建平、戴梅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634号申请执行人张文胜。被执行人黄建平。被执行人戴梅春。申请执行人张文胜依据本院(2013)临民初字第84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黄建平、戴梅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47975元及利息。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戴梅春所有的位于临桂县海派擎城A2栋11-8号房产,因被执行人被查封的房产短时间内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被查封的房产短时间内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临民初字第8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本院(2013)临民初字第84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被执行人有关财产线索的证明。对尚在查封的被执行人财产,查封期间届满后,申请执行人需要再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间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续行查封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后果由申请执行人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褚钟光代理审判员  杨 云代理审判员  何利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倪桂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