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诸执民字第319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徐泽与韩宣新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泽,韩宣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诸执民字第3191号申请执行人:徐泽。被执行人:韩宣新。申请执行人徐泽与被执行人韩宣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绍诸商初字第26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5月6日立案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外出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绍诸执民字第319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以下无正文)执行员 楼杨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沈鼎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