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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管民二初字第120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王彬伟诉易鸿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彬伟,易鸿宇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管民二初字第1202号原告王彬伟,男,198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易鸿宇,男,1985年2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彬伟诉被告易鸿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彬伟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彬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彬伟负担。审 判 长  赵翌闻人民陪审员  刘艳君人民陪审员  李红俊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吴仁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