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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安民初字第169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肖某某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安民初字第1698号原告李某某,女,1987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安县。委托代理人王琪,四川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某某,男,1982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11月16日以双方已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曾光星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钱文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