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曹民初字第270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郓城县柯森商贸有限公司与高静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郓城县柯森商贸有限公司,高静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曹民初字第2700号原告:郓城县柯森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郓城县唐庙乡唐庙村。法定代表人:姚苗,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高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郓城县柯森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高静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起诉主体不当为由于2015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主体不当为由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准许原告郓城县柯森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邢保东人民陪审员  张留安人民陪审员  周长运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霍林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