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巴执字第161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王兰芳申请执行乌兰坝林场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兰芳,乌兰坝林场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巴执字第1618号申请人王兰芳,女,蒙古族,56岁,无业,现住巴林左旗。被执行人乌兰坝林场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负责人吴依民。申请人王兰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乌兰坝林场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巴民初字第592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乌兰坝林场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所有的锅炉房上下楼四间、偏房一间、门房一间的房屋使用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毛永民审判员  孟 和审判员  徐国文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