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执字第0209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3-19
案件名称
李博与西安中天生物医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博,西安中天生物医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未执字第02094号申请执行人李博。被执行人西安中天生物医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西民,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博与被执行人西安中天生物医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博依据依据西安市未央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未劳人仲裁字(2015)372号裁决书,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西安中天生物医药有限公司向我院提出2015年9月17由西安市未央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未劳人仲裁字(2015)372号裁决书,其于9月18日收到,因不服该裁决结果,遂于9月29日向我院起诉,同日我院已受理,现该案正在审理中,故未劳人仲裁字(2015)372号裁决书并未生效,本案不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未劳人仲裁字(2015)372号裁决不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石东彦执行员 陈 元执行员 张春宁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旭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