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执字第0149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孙志前与宁其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志前,宁其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执字第01491号申请执行人:孙志前,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宁其龙,住安徽省广德县。申请执行人孙志前与被执行人宁其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作出的(2015)广民一初字0220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2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已出具书面结案说明。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德县人民法院(2015)广民一初字第0220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冰审判员 闻 剑审判员 杨骏伟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游来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