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530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陈德友与重庆能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颢晨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能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德友,重庆颢晨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53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能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金钗井1号综合楼121号。法定代表人:杨益,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胡祖波,重庆伟豪(江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德友,。委托代理人:田荣华,重庆天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颢晨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工业园区铁佛路6号。法定代表人:尹代禄,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昌伟,重庆天朗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重庆能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陈德友、重庆颢晨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8日作出(2015)铜法民初字第00234号民事判决,重庆能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重庆能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德友于2015年11月9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分别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原审起诉。重庆颢晨机械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0日来函对此表示同意。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重庆能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及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德友申请撤回原审起诉的意思表示均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重庆颢晨机械有限公司对此亦表示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上诉人重庆能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撤销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2015)铜法民初字第00234号民事判决;三、准许被上诉人陈德友撤回原审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2914元,由陈德友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828元,减半收取2914元,由上诉人重庆能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瑜审 判 员 赖生友代理审判员 闫信良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紫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