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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融民初字第341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李冷婕与卢家盛、叶华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冷婕,卢家盛,叶华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融民初字第3418号原告李冷婕,女,1974年3月12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清市。被告卢家盛,男,1975年4月14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清市。委托代理人薛忠亮,福建天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华英,女,1978年2月25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冷婕与被告卢家盛、叶华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冷婕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冷婕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冷婕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李冷婕承担。审 判 长  林 贵代理审判员  翁秋英人民陪审员  施龙勇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林 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