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当太执字第0011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范先福与周克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先福,周克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当太执字第00112号申请执行人范先福,男,1966年6月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周克文,男,197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马民二终字第0017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周克文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范先福赔偿款1202元,承担诉讼费25元、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周克文的存款127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章遵忠审 判 员 赵志亮代理审判员 周 健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吴学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