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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当太执字第0011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范先福与周克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先福,周克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当太执字第00112号申请执行人范先福,男,1966年6月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周克文,男,197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马民二终字第0017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周克文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范先福赔偿款1202元,承担诉讼费25元、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周克文的存款127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章遵忠审 判 员  赵志亮代理审判员  周 健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吴学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