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射非诉行审字第0025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射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王为龙、徐红英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射非诉行审字第00253号申请执行人射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为射阳县合德镇德发大道10号。法定代表人尤春月,主任。委托代理人陈茂花,射阳县黄沙港镇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周晓娟,射阳县黄沙港镇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办事员。被执行人王为龙,农民。被执行人徐红英,农民。申请执行人射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射计征决字(2014)334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本院于2015年11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射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征收决定认定:被执行人王为龙、徐红英不符合《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被射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征收抚养费各63780元,合计征收127560元。射计征决字(2014)334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已于2014年9月25日送达。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已交纳10000元,尚欠117560元。射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5年6月与射阳县卫生局合并更名为射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其职能由射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使。本院认为,射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所作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程序合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符合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定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射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所作的射计征决字(2014)334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费1663元,由被执行人王为龙、徐红英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孔玲玲审判员 皋德玉审判员 侍加林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高素娟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五十七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除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执行裁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