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江盛民初字第0123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崔恒祥与吴江市润泰商业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盛民初字第01239号原告崔恒祥。被告吴江市润泰商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明端。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恒祥与被告吴江市润泰商业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恒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崔恒祥负担。审判员 邵晓波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良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