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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执字第01962-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刘福强与马军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福强,马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01962-2号申请执行人刘福强,男,1970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马军,男,196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执行(2015)怀民(商)初字第02975号刘福强与马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马军名下财产进行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另查,被执行人马军于2015年7月21日非正常死亡。被执行人对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全部未履行。鉴于被执行人马军非正常死亡亦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洪审判员 张春阳审判员 王福林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石 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