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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霍垦民保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郭自军与孙世云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霍城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霍城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霍垦民保字第47号申请人郭自军,男,汉族,1971年1月1日生,第四师六十四团个体工商户,住。委托代理人马跃明,新疆秉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孙世云,男,回族,1981年12月20日生,第四师六十四团三连个体工商户,住。申请人郭自军与被申请人孙世云因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人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孙世云的银行存款250000元,或者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郭自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孙世云的银行存款250000元,或者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木拉提·别克巴特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