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婺商初字第334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施俊红与沈良玉、沈良华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俊红,沈良玉,沈良华
案由
借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商初字第3349号原告:施俊红。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施乐生。被告:沈良玉。被告:沈良华。原告施俊红为与被告沈良玉、沈良华汽车借用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良军独任审判。在审理中,原告施俊红以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庭外自行和解,原告施俊红提出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俊红撤回对被告沈良玉、沈良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施俊红负担(已预交)。审 判 员 李良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蔡爱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