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郊执字第20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阳泉市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南舁分社与代润苍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阳泉市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南舁分社,高华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第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郊执字第202号申请执行人:阳泉市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南舁分社被执行人高华云,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郊商初字第20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5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由于被执行人高惠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阳泉市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南舁分社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第三条第8款第(1)项、第10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4)郊商初字第203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建军审 判 员 李松青代理审判员 闫俊生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赵 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