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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石首民初字第01353-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王利平与杨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首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利平,杨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首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石首民初字第01353-1号原告王利平,女,1970年3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杨帆,男,1973年4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首支公司。住所地:石首市中山街15号。负责人毕仁发,系该支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利平与被告杨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首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利平以杨帆已支付赔偿款8500元为由,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杨帆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利平以��帆已支付赔偿款8500元为由,请求撤回对被告杨帆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原告王利平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利平撤回对杨帆的起诉。本案诉讼费626元,减半收取313元由原告王利平负担。审判员 朱 文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姗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