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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执字第86-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彭迎春、涂江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86-1号申请执行人龙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龙山县民安街道办事处长沙路**号。法定代表人沅晖,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彭心跃,男,1972年12月27日出生。被执行人彭迎春,女,1972年12月27日出生。被执行人涂江龙,男,1975年8月21日出生。龙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彭迎春、涂江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作为本案执行依据的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2014)龙民初字第481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确定的执行内容为:1、由被告彭迎春、涂江龙偿还龙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500000元并从2013年12月11日起按合同约定计付利息至本金还清为止,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2、被告彭迎春、涂江龙未能清偿上述债务时以其抵押物优先承担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彭迎春、涂江龙承担。申请执行人龙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彭迎春、涂江龙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拍卖抵押物。经调查,本案抵押物已灭失。经本院查明,彭迎春仅在湖南一鼎混泥土有限公司有收益,该收益已被他院冻结,本案暂不能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龙执字第8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民事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锋审判员 吴明辉审判员 向 勇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符晓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