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垦行初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张兆江等与垦利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不履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的法定职责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垦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垦利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兆江,王洪民,垦利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山东绿岛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垦行初字第37号原告张兆江。原告王洪民。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宏志、李燕霞,山东百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垦利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地址:垦利县新区行政办公楼。法定代表人吴乐春,局长。出庭负责人黄宪红,垦利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党委委员。委托代理人杨华,垦利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房产交易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臧成文,山东利顺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山东绿岛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地址:东营市东营区淮河路***号。法��代表人宁兆田,董事长。原告张兆江、王洪民诉被告垦利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第三人山东绿岛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不履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的法定职责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后,原告张兆江、王洪民于2015年11月16日以起诉涉案房屋楼号有误为由,请求撤回对被告垦利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第三人山东绿岛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兆江、王洪民撤回对被告垦利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第三人山东绿岛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兆江、王洪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兆江、王洪民负担。本裁定书���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顾国云审 判 员 王学亮人民陪审员 寇金玲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燕娜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