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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永瓯商初字第64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徐丐象、钱信兴与钱信兴、叶晓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丐象,钱信兴,叶晓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永瓯商初字第643号原告:徐丐象。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娟娟。被告:钱信兴。被告:叶晓耀。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丐象诉被告钱信兴、叶晓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丐象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属于原告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并无不妥,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丐象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26元,减半收取613元,由原告徐丐象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惠内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肖福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