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涪法民初字第0576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韩乐勇与姚秋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乐勇,姚秋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法民初字第05762号原告韩乐勇,男,1974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姚秋明,男,197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韩乐勇诉被告姚秋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乐勇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乐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4元,减半收取47元,由原告韩乐勇负担。审 判 长 苏明辉代理审判员 常洪艳人民陪审员 刘鲁蜀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邓 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