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154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苏阳与苏子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阳,苏子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1549号申请执行人苏阳,居民。被执行人苏子涵,居民。申请执行人苏阳与被执行人苏子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0日作出(2015)东开民初字第043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协议:一、被告苏子涵应归还原告苏阳借款本息42500��,于2015年7月31日前给付20000元、余款22500元于2015年8月30日前给付;二、如被告有一期不能按时足额还款,则原告有权按5万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已履行部分相应扣减)。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金融、房产、车辆等相关登记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现双方当事人达成还款协议,本案尚未有执行到位款项。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财产,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还款协议,本次执行程序���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东开民初字第043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宝银审判员 王益华审判员 葛 凯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 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