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闵民四(商)初字第78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闵行支行与上海福盈纺织染整有限公司、于来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闵行支行,上海福盈纺织染整有限公司,于来,缪懋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四(商)初字第784号原告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闵行支行,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负责人杨园君,行长。委托代理人吴全明,上海全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文强,上海全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福盈纺织染整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于来。被告于来,男,1965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被告缪懋娟,女,194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闵行支行诉被告上海福盈纺织染整有限公司、于来、缪懋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期间,原告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闵行支行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且原告未交诉讼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闵行支行撤回起诉。审判员 茅建中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 冲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