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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郓执字第94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郓城支行与渠洪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郓城支行,渠洪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郓执字第94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郓城支行。住所地:郓城县东门街南段。负责人:王敬福,行长。被告:渠洪凯,农民。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郓城支行与被执行人渠洪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郓城县人民法院(2015)郓商初字第20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渠洪凯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渠洪凯至今未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渠洪凯现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认可且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郓城县人民法院(2015)郓商初字第2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西国审判员  李世刚审判员  燕朝峰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