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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高开民初字第46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胡俊与长春海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俊,长春海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高开民初字第463号原告:胡俊,男,汉族,1983年2月1日出生,住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被告:长春海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硅谷大街3333号522室。法定代表人:庄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敏,吉林德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俊与被告长春海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俊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胡俊负担。审 判 长  闫春林人民陪审员  董世阔人民陪审员  鞠丽丽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吕振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