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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兰商初字第311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临沂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与刘霞、公维存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沂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刘霞,公维存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商初字第3115号原告:临沂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住所地临沂市沂蒙路173号。法定代表人:左振伟,经理。委托代理人:宋国民,山东拓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霞。被告:公维存。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沂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诉被告刘霞、公维存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临沂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刘霞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对被告刘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沂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撤回对被告刘霞的起诉。审判员  田艳梅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庄 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