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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港民初字第221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孙国华与孙银龙、连云港弘昌银龙新材料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国华,孙银龙,连云港弘昌银龙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港民初字第2217号原告孙国华。被告孙银龙。被告连云港弘昌银龙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法定代表人孙银龙,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国华诉被告孙银龙、连云港弘昌银龙新材料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国华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国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刘广侠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孙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