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民初字第151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李柱标与徐汉卿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民初字第1518号原告李柱标。委托代理人李建明。被告徐汉卿。原告李柱标诉被告徐汉卿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2015年11月16日以庭外自行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利益或第三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柱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20元减半收取为1210元,由原告李柱标负担。审 判 长 肖军卫人民陪审员 何碧玉人民陪审员 周桂红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廖 萍 微信公众号“”